加入社會住宅包租代管計畫「房源」有什麼條件限制?
- 不得為違法出租者。
- 應以一門牌為一租賃住宅出租,不得分租。
- 不得為社會住宅、合宜住宅、政府興辦之出租住宅或二十四小時住宿式機構。
- 建物登記謄本、所有權狀影本、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或測量成果圖影本,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 主要用途含有「住」、「住宅」、「農舍」、「套房」、「公寓」、「宿舍」字樣或主要用途均為空白,依房屋稅單或稅捐單位證明文件所載全部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 非位於工業區或丁種建築用地之建物,其主要用途為「商業用」、「辦公室」、「一般事務所」、「工商服務業」、「店舖」或「零售業」,依房屋稅單或稅捐單位證明文件所載全部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 非位於工業區或丁種建築用地之建物,申請人出具主管建築機關核可作第一目用途使用及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之相關證明文件者,依房屋稅單或稅捐單位證明文件所載全部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 市場每月租金不得超過本計畫規定的上限,市場租金上限及適用地區,新北市(新台幣) 35000元。
以下房屋不符合資格

工業用地或丁種建築用地

頂樓加蓋或分租套房
